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債 權 人 張誌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薪資應扣除應扣金額,勞退提撥權益受損差額應向勞保局申訴,資遣費應提出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張誌倫勞保局加、退保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