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債 權 人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