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85號債 權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佰肆拾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貳拾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5 、6 月份對帳明細單等件影本可知,該欠款人為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黃榮枝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既未提出其與黃榮枝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得向黃榮枝請求系爭款項。準此,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對於黃榮枝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