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