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債 權 人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愛玩一二三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未提出債務人愛玩一二三創意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