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朱孟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黃榮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請求全體債務人為連帶賠償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