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36號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昌輝紙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連帶清償。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