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滿劍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