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9號債 權 人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殷豪即凡順點心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范殷豪即凡順點心坊(債務人為獨資商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