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債 權 人 臺灣國際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