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債 權 人 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本件請求金額含銷貨稅額,故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7,472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