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債 權 人 詹益權即惠嘉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繳文件, 並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起息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