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債 權 人 永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