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債 權 人 永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祥宇工程有限公司」或「楊振泰」,若係對祥宇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請更正為正確法定代理人池明諺,若係對楊振泰請求給付貨款,則請更正債務人為楊振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