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債 權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304,246 元之電子發票影本。 三、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