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