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債 權 人 可可亞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郁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敘明本件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對「陳麗如」請求?如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如係對「陳麗如」請求,則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麗如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如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提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係對「陳麗如」請求,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送達處所(支付命令送達債權人之地址)。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