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林憲堂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三紙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祐勝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簽發後遺失,或是聲請人林憲堂係在收到自發票人祐勝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簽發支票後持有中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