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尚未交付聲請人即受款人前即遺失,抑或是發票人交付予聲請人即受款人後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