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蔡素梅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一0五NX00一二一四一四 │ │1 │570 │ │ │01│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六NX00一二七三二二 │ │1 │239 │ │ │02│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六七四0 一 │ │1 │1000│ │ │03│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六七四一 三 │ │1 │1000│ │ │04│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六七四二 五 │ │1 │1000│ │ │05│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六七四三 七 │ │1 │1000│ │ │06│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六七四四 九 │ │1 │1000│ │ │07│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五00八 四 │ │1 │600 │ │ │08│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五五五七 0 │ │1 │672 │ │ │09│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六一四九 一 │ │1 │627 │ │ │10│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六六八八 七 │ │1 │689 │ │ │11│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七四二一 七 │ │1 │758 │ │ │12│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九八NX000九一九四 六 │ │1 │464 │ │ │13│ │ │ │ │ │ │ ├─┼───────────────┼──────────────┼────┼───┼────┼───┤ │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X000九七九二 一 │ │1 │195 │ │ │14│ │ │ │ │ │ │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