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寶洋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就任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17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額尚未確定,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7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