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李鴻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遠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增補文件影本(原所提契約書債務人僅為陳遠郎而非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或提出對陳遠郎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載有陳遠郎為債務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並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