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附表上建號6490之鋼筋混凝土造之面積47.56 ,名稱為地下層,誤載為屋頂突出物)。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