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思萍即統鑫實業社、統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林素月、黃榮輝、黃仲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統鑫實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黃榮輝抑或黄榮輝。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