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聲 請 人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亨、潘家慶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補繳聲請費,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