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96號聲 請 人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致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黃致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