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聲 請 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呂學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永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