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53號聲 請 人 劉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華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華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二張,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四、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分別釋明本件聲請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五、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