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凱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以慈 人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張以慧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凱松企業有限公司、張以慈、張以慧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