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25號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