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聲 請 人 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非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非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智文、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鍾智文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