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本法聲請調解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已聲請調解,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壢司簡調字第290 號繫屬在案,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