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5萬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