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3號原 告 黎光展 被 告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昇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601 元,應繳裁判費13,6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