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萬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寶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