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邵立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鈺營造有限公司、陳信雄、湯益堂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關於無因管理之主張: (一)原告所主張的無因管理關係,是以什麼人為本人? (二)原告代墊款項,是為什麼人管理事務?這些款項原本應該由什麼人清償? 二、關於不當得利之主張: (一)原告代墊款項,因此受利益的是什麼人? (二)原告主張是被告湯益堂叫原告先行墊支工程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以及材料機具的使用費用等語,則原告是不是受被告湯益堂委任而為墊款?原告的墊款是否仍無法律上原因? (三)如果原告不是受被告湯益堂委託而墊款,則是否有民法第180 條第4 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