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邵立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鈺營造有限公司、陳信雄、湯益堂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31日109 年度建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784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