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蔡金排即尚新工程行 被 告 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平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1,133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6,6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