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長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修寬即好幫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1,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