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9,102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489,111元,合計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共4,258,213元(計 算式:2,769,102元+1,489,111元=4,258,2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