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娟 應受送達處所:中壢仁美郵政第66之44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聲請人子女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如有則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尚在第三人百勤企業社工作,並提出聲請人於107 年5 月1 日至25日、107 年7 月26日至8 月25日、108 年1 月26日至5 月31日、108 年7 月至109 年4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5 月至11月17日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自107 年5 月至109 年4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並說明聲請人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1,017 元之必要性。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其前配偶如何分攤子女扶養費。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已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另請聲請人提出領取租金補助之期間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