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號聲 請 人 陳庭楹 相 對 人 呂學舟(即呂炳南之繼承人) 呂佳容(即呂炳南之繼承人) 呂春媚(即呂炳南之繼承人) 呂學義(即呂炳南之繼承人) 呂學禮(即呂炳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後進之繼承人。緣第三人呂炳南於民國77年間以對李後進存在票款債權為由,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後假扣押李後進之財產,經本院以77年度全字第1187號裁定准予呂炳南供擔保新臺幣(下同)7 萬元後為假扣押,經呂炳南執上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77年度民執全字第916 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李後進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呂炳南並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即於89年7 月21日死亡。因呂炳南或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迄今未對李後進或其繼承人即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系爭土地至今仍遭查封,爰請求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李後進之繼承人,有李後進之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聲字卷第4 至6 頁);而呂炳南之繼承人原為呂學舟、呂佳容、呂春媚、呂學義、呂學禮、呂學仁,惟呂學仁已於103 年1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呂學舟、呂佳容、呂春媚、呂學義、呂學禮均已拋棄繼承,是本件之假扣押債權人應為呂學舟、呂佳容、呂春媚、呂學義、呂學禮,有呂炳南、呂學仁之除戶謄本、呂炳南及呂學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 年1 月21日北院忠家合104 年度司繼85字第1102000044號函、本院民事查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聲字卷第106-116 頁、第122-128頁),先予敘明。 (二)惟經本院調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見本院卷第152 頁、第212 頁、第230-232 頁),附表編號1 、2 所示土地固曾為李後進所有,然李後進分別於98年6 月22日、6 月30日因區段徵收而喪失所有權;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當前所有人亦為第三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非李後進所有,謄本之土地他項權利部亦未載有呂炳南之查封登記,是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土地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權 利 │備註 │ │ ├─────┬──────┬─────┬─────┤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範 圍 │ │ ├──┼─────┼──────┼─────┼─────┼────┼──────┤ │1 │桃園市 │八德區 │八塊段 │433 │270 分之│重測後為八德│ │ │ │ │ │ │33 │區興豐段1266│ │ │ │ │ │ │ │地號 │ ├──┼─────┼──────┼─────┼─────┼────┼──────┤ │2 │桃園市 │八德區 │八塊段 │436 │96分之1 │重測後為八德│ │ │ │ │ │ │ │區興豐段967 │ │ │ │ │ │ │ │地號 │ ├──┼─────┼──────┼─────┼─────┼────┼──────┤ │3 │桃園市 │八德區 │八塊段 │842-4 │6分之1 │後合併至同段│ │ │ │ │ │ │ │842-2 地號,│ │ │ │ │ │ │ │並重測為八德│ │ │ │ │ │ │ │區豐田段409 │ │ │ │ │ │ │ │地號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