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