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創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怡 原 告 那君鴻 那君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立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訴之聲明第4 、5 項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