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5,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