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9,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