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崴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