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賴幸宜 被 告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