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簡文淵 林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000 元(計算式:711,000+87,000+93,000 =891,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