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 告 郭麗美 被 告 玄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蔡佳芳

